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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1类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
发表时间: 2009-09-15
 
  昨日,省民政厅出台了《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新规将从今日起正式实施。新规明确提出,单亲家庭适当增加补助金额;特别引人关注的是,11类人员将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单亲家庭   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按规定,凡是本省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城市低保待遇。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补助。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经审批确认后,按照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补助。   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以及单亲家庭等特殊困难人员给予重点保障,适当增加补助金额。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符合以上条件的,在全额享受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增加补助金额。   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其他专项救助。   低保费适当考虑   居住与交通   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食品、衣被、水电、燃料、其他日用消费品等费用,并适当考虑居住、交通等费用确定。城市低保标准应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衔接,原则上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3%至40%之间确定,其中单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5%至40%之间,两人户及多人户标准一般定在33%至38%之间。   城市低保标准由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   享受低保须   参加社区公益劳动   鼓励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求职就业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半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就业介绍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   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应参加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按照审批程序,取消其本人低保待遇。但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城市居民,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危重病人、在校学生和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低保对象,管理审批机关不得要求其参加公益性劳动。   11类人员不得享受   城市低保待遇   政策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应予取消:1.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弄虚作假的。2.拒绝接受低保工作人员入户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3.家庭成员自费(不含社会各界或亲戚朋友资助)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4.家庭成员中有出国工作(包括劳务输出)、学习、经商的。5.有高额价值收藏、买卖股票或其他投资行为的;有高于城市低保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平时穿戴具有较高经济价值首饰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6.拥有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代步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品或家中饲养观赏性宠物的。7.近半年内购买高档(单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家用电器等非生活必需品、近两年内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近一年内装修现有住宅,且无突发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的;拥有一定经济价值、可租赁的闲置住房的。8.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或因其他违法行为正处于被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违法人员本人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9.申请人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10.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半年内连续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11.按规定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相关链接   城市低保家庭收入   这样计算   新规对城市低保家庭收入核实与计算作出了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其中工薪收入包括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兼职收入以及其他劳动收入。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其家庭月人均收入按前3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家庭前3个月收入总额÷3÷家庭人口数。居民家庭收入不稳定的,按申请时前6个月家庭总收入的月平均额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   在职职工、下岗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应得工资、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按照实际领取金额计算其收入。企业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并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没有再就业且原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申请低保待遇时,应从领取的补偿金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余额应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低保待遇;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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